2017年11月15日,李良军一家三口在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中不幸遇难。李良军的叔叔李春林无意当中发现,李良军生前购买了一份高额的保险,遂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坚决反对。
保险公司认为,李春林没有继承李良军遗产的权利,他既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李春林委托代理人则认为,李良军的这笔保险金应该作为遗产被他的父母继承,然后他的父母死亡就应该由其父母的兄弟姐妹来继承。那么,这笔高额的保险金最后拿到了吗?又赔了多少?
案发现场
2017年11月15日上午11点多,在泉南高速公路桂柳段,发生了一起动静不大,却非常严重的交通事故,两辆大型挂车和一辆小型轿车先后撞在了一起。
小轿车处于两辆大型挂车的中间位置,当时夹在中间的小轿车,已经被两辆重型货车挤压变形了,坐在小轿车里面的人情况不容乐观。现场的人民群众见此情形,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
警方与消防人员立刻赶到了现场,双方各司其职。民警一边查看现场,一边拍照取证,尽全力还原现场,消防人员则是全心全意地对在这起事故当中受害的人进行施救。
在消防人员好不容易将小轿车的门给强制打开,把里面的人给拖出来后,却发现,小轿车里面的三个人,两位男性,一位女性,他们全都失去了生命迹象。
一场无情的交通事故,夺去了三个宝贵的生命,不禁让人惋惜。但是,生命不能重来,逝者已逝,再沉重的悲痛都无济于事,活着的人能够做的就是还死者一个公道。
案发现场
根据现场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显示,在这个桂柳段,形成了严重的堵车现象,在这条路上行驶的汽车,他们行驶的速度都非常的缓慢,甚至有的时候需要暂停等待。
当时,一辆山西号牌的挂车,就停在了高速公路上,等候通行。李良军驾驶的桂林号牌的小轿车,排在这辆山西号牌的挂车后面等候通行。
在他们还没有等到前面的车往前行驶,小轿车后面就又来了一辆辽宁号牌的挂车。最后面来的这辆挂车的驾驶人刘某,没有注意到路面的情况。
他不仅没有减速,在即将与李良军的小轿车发生追尾的时候,也未能及时地采取措施。然后,李良军的小轿车就被他往前面推,再撞上了前面停着的那一辆挂车。
铁证如山,在这起重大的交通事故当中,刘某被判了全责。他不仅承担了相应的经济损失,还被法院判决了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办案民警
在这起事故当中死亡的三个人,一个是李良军,另外两人则是他的父母,由于李良军是独子,又是未婚状态,所以他们的身后事,全都由李良军的叔叔阿姨们在操办。
无意中,李春林在李良军家发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合同。李良军无儿无女,唯一记挂的就是自己的父母,而他要是发生了什么意外,父母又没有其他的子女赡养,他肯定是以防万一,才购买的这份受益人为母亲蒋秀玉的保险。
只不过,令李良军难以预料的是,本是为了自己有个万一,让父母年老时能有个保障,没成想最后竟是他们一家三口一起离开了人世。
李春林找到这份保险合同之后,虽然非常的惊喜,但是没有任何不声张的道理,他第一时间就把与李良军亲疏关系相近的舅舅、阿姨们给请了过来,然后把此事给公开化了。
大家坐在一起,对保险金的分配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商讨,不过他们也明白,自己私下里商讨没有任何的用处,毕竟保险金都还没有拿到手。最后大家委托李春林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理赔却并未成功。
案发
保险公司居然告诉李春林,他没有关于这笔保险金的继承权。李春林不知道继承法是怎样的,可是他觉得自己是李良军的叔叔,他最亲的人,是应该继承他的遗产的。
据李春林所说,李良军一家三口,留下来的财产不只是这个保险金,还有固定资产以及银行存款。在这份保险合同找出来之前,他和李良军的舅舅,姨妈们就已经合法继承了他们的遗产。
前面的一堆遗产继承得都非常的顺利,这保险金不也是遗产的一种吗?怎么到这儿就没有继承的权利了?李春林与李良军的舅舅姨妈5个人,对此表示强烈的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根据继承法,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蒋秀玉继承。由于蒋秀玉过世,这笔保险金,就理应再次作为遗产,由受益人的4个兄弟姐妹平等继承。
案发
被告委托代理人则认为,警方都已经声明,三位受害者死亡的具体时间没办法确定,他们的死亡顺序也无法估计,那么这个死亡的先后顺序就只有依靠法律进行推定。根据保险法这个上位法,受益人蒋秀玉要先与李良军死。
受益人蒋秀玉先死了,这笔保险金确实属于遗产,但是是属于李良军的遗产,李良军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这笔保险金就处于一个无继承人的状态。
一方依据继承法,一方依据保险法,全都有法可依。然而,这是同一件事情,根据不同的法律得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无形中给这个案件增加了不少的难度。
在双方争执不下,一方始终没办法说服另一方,法官也不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就判断出谁对谁错的情况下,这起案件的第1次开庭,不得不以休庭收场。
网图
不过,经过这一次开庭,法官比较清楚地了解到了双方的立场。因为保险法和继承法都不够完善,虽然都讲到了死亡推定,但是没有明确双方互有继承关系时,死亡顺序地推定,所以,双方都做出了对自己有利的那一种推定。
儿子先死,父母先死,这两种推定都不能说是错的,因为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这三人无法确定正确的死亡时间。可是,对这推定受益的人,站在对立的位置上,法院必须得支持其中的一方推定。
经过深入的思考,法官韦素素认为,想要推翻一方的观点,支持另一方的观点,几乎是不可能办到的事情。
但是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实际上已经牵涉到了两个权益的划分,一个是保险金的划分,一个是遗产的划分。
既然一方要依据保险法,在保险金的划分上,可以先推定,父母先死,然后这笔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法院
一方要依据继承法,那在继承的划分上,可以推定,父母后死,这笔保险金作为父母的遗产再进行划分。
2018年9月20日,关于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进行了第2次开庭。在法庭上,已经洞悉法官意向的原告委托代理人,在第一时间就表明,她觉得对死亡的先后顺序,进行两次推定是可行的。
如果法院不支持对死亡顺序进行两次推定的话,他们对死亡顺序的一次推定也是认可的。可以推定母亲蒋秀玉先死,李良军后死,这笔保险金作为李良军的遗产。
李良军的父亲李明济,他不是合同主体的任何一方,他的死亡顺序就没有争议,按照继承法,他要比李良军后死。也就是说,李明济应该继承李良军留下来的这笔保险金。
李明济在车祸中死亡了,他继承的这笔保险金就成了他的遗产,他的儿子、妻子、父母都死了,对他的遗产具有继承权的,就只有李良军的叔叔李春林了。
法官
不过,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观点依旧与原告相悖。她认为,这件事情的真相只有一个,既然推定了一个事实的存在,另一个相反的推定就不可能存在。并且,保险法作为上位法,它理应被优先使用。
也就是说,死亡的先后顺序,只能有一次推定,被保险人李良军应当被推定后死,蒋秀玉应当被推定先死,先死的人是没有资格对后死的人的财产进行划分的。
同时,保险公司还认为,关于李良军人身意外的赔付200万元,是应该作为遗产,可是这笔遗产是有明确的受益人的,与李良军的父亲李明济没有任何的关系。
法官韦素素认为,如果李良军的母亲蒋秀玉还在世的话,保险合同上的受益人是她,李良军的这200万人身意外赔付,与李良军的父亲李明济没有关系,还解释得通。
可是,受益人已经死了,并且还不能够确定她一定是在李良军死后再死的。所以,关于这200万,唯一能够确定的就是,它作为李良军的遗产。既然作为李良军的遗产,父亲没有继承权就说不通了。
保险
保险公司态度如此坚决,试图依靠法律来规避自己的责任,这种思想非常的危险。不过,他们的依据是具有合法性的,盲目地打击,有损法律的威严。在这种情况下,对死亡顺序进行两次推定,是最优的选择。
2019年5月16日,经过法院判决,李良军的这200万遗产,被平分给了他的父母。由于李良军的父母已经死了。
根据继承法,李春林继承了李明济的100万遗产,蒋秀芳、蒋秀英、蒋开全、蒋艳平继承了蒋秀玉的100万,每人分得了25万。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选择了服从,保险公司很是爽快地拿出了200万的赔付金。专家刘俊海,还对这样的判决结果,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网图
他认为,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依据的不是事实,也不是某项具体的法律,而是推定,但是,它所推定的目标,与宪法公平、正义的原则相呼应,值得肯定。
我国的法律本就不够完善,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时,也是广泛地听取了专业人士的意见。关于保险法,提供意见最多的当属保险行业的人,他们是否有意规避行业风险也未可知。
如果不考虑实际情况,死板的依据保险法,推定李良军这种没有继承人的人后死。那么,保险公司就不需要承担赔付责任,这显然不公平,毕竟被保险人李良军是花了大量的价钱,来达成这笔交易的。
律师
同时,意外保险,本来就是为了应对突发情况,保险公司在劝别人购买的时候,用这种高额赔付来让消费者感受到安全,可是当意外来临的时候,它们又规避风险,这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利于树立企业形象。
所以,法院的这个判决,可谓是非常有技术含量,不仅维护了本案当中5个原告的民事权益,还从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保险行业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