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9号,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制作了一期以“国宝”为主题的专题普法。
期间节目组还公布了诸多大案要案,但其中以一件“唐代国宝案”最引人注目,因为这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
河北省晋州市北张里村村民刘翠钗状告石家庄市文物管理局,讨要二十年前,被文物管理局收走的自家祖传古董!
这件古董大案一经央视公布,立刻就引起了全国媒体的关注,那么这件大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这件案子最终的审理结果又是如何?刘翠钗最终有没有成功讨要回自家的祖传古董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此次案件的全部过程。
1983年11月11号下午五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文物局文物处,来了一位农家妇人,她的怀里还抱着一个包裹。
门口的警卫在看见这个妇人后,立刻上前询问,来这里是有什么事情吗?听见警卫的问话,这名妇人立刻回答道,自己是来这里鉴定文物的,就是不知道应该找谁?
警卫在得到这个答案后,仔细看了看眼前这个妇人,随后则回答道,要是想要鉴定文物,那你可以进去找高所长。
至于警卫口中的高所长,全名叫做高英民,是当时的石家庄地区文物管理所的副所长,同时也是一个鉴宝专家。
而高英民在得知了这件事以后,便让值班人员把刘翠钗请到自己的办公室,高英民自己则和另一个工作人员在办公室里等待着。
不一会儿,值班人员带着一个村妇打扮模样的人进了办公室,高英民当即就意识到,眼前这个妇女应该就是刘翠钗了。
于是高英民便站起身来,做了一番自我介绍,同时还让刘翠钗坐下来好好休息一下,还让工作人员给刘翠钗泡了杯茶。
刘翠钗在喝了一大口茶以后,当即就对高英民说道,“高所长,您能帮我看看我家这祖传的古董,到底是不是真的吗?”
说着刘翠钗还把怀里的包裹给拿了出来,摆放在办公桌上,当高英民看见这个包裹之后,当下就有所意动,她可能会带来一个不得了的老古董!
果然在刘翠钗打开包裹让高英民查看之后,高英民看见桌上摆放的两件古董,心里当即就断定这两件古董一定价值不菲。
根据刘翠钗自己的说法,那就是这两件古董,石药碾以及黑陶钵全都是自家祖传的物件,自己一直都不知道这两件古董的真假性,所以特地跑来找专家鉴定一下。
高英民在将这两件古董进行一番简单的检查后,对刘翠钗说道,现在时间上可能来不及了,所以你先把这两个物件留在这里,等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你再来。
说完以后,还给刘翠钗开具了一张收条,大致内容为“收到晋县(现晋州市)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刘翠钗送来的白石药具两件。”
而刘翠钗在收到文物局开具的收条以后,则认为自己接下来只要等政府消息就行了,于是就按照高英民的要求独立返回了家中。
但是让刘翠钗万万没能想到的是,自己这一等,竟然等来个“文物自愿上交国家”这么一个结果。
在刘翠钗返回家中以后,就一直在焦急地等待着鉴定结果,但是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当初那位承诺会给答复的高所长,却一直都没有回应,这让刘翠钗感到万分焦虑。
于是刘翠钗便再一次来到文物管理局,找到了高英民,询问他自己家祖传的两件古董,它们的鉴定结果出来了吗?
听到刘翠钗的询问,高英民则回复道,已经出来的,经过鉴定两件白石药具都是真品。其中那件石药碾是唐代的,而至于那件黑陶钵则至少是商周时期的,极具历史研究价值。
听见高英民的回答,刘翠钗心里感到万分高兴,心想着这可值不少钱啊!也就在这个时候,刘翠钗再次问起,那自己什么时候可以拿回那两件古董?
一旁的高英民忽然听见刘翠钗的这个问题,心里还十分纳闷,你不是已经自愿上交给国家了吗?怎么还要要回啊?
于是便开口说道,两件文物已经交由晋州市文物局保管了,刘翠钗听到这句话,心里十分震惊!
怎么自家祖传的宝贝,请您鉴定一下,就把它上交了?怎么不事先问问我愿不愿意?
所以在一阵震惊过后,刘翠钗心里就升起一股怒火,当即就询问起高英民凭什么把自家祖传的宝贝,连一声招呼都不打,就直接上交?
对此高英民心里也十分委屈,当初你来这里鉴定的时候,你也没说清啊,我还以为你急匆匆地过来是要把家传宝贝上交的呢!
就这样双方开始争论起来,刘翠钗一直坚持自己不是来上交的,只是过来寻求鉴定的,所以现在要求高英民把自家祖传的宝贝给拿回来!
但是现在两件文物已经上交给晋州市文物局了,自己也拿不出来啊,于是就告诉刘翠钗,那你就去晋州市文物局要去好了。
听见高英民如此一番话,刘翠钗心里虽然已经是气愤至极,但是想想自家那两件祖传的古董,也就暂时忍了下来。
在转身离开文物局后,刘翠钗则立刻向晋州市文体局赶去,希望让他们归还自家的古董。
但是当刘翠钗真的来到晋州市文体局后,文体局的工作人员,在得知了刘翠钗的要求后,以“文物不是从刘翠钗手里直接收到”为由,拒绝了刘翠钗的索要文物的要求。
就这样刘翠钗连那两件古董见都没见到的情况下,被迫离开了晋州市文体局,但是回到家中的刘翠钗心里越想越气,那可是真品啊!至少都价值上百万!
想到自家祖传的古董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被人上交了,刘翠钗的心里就窝着火,于是没过多久,刘翠钗就再次找上省文物局,要求高英民把古董还给自己!
但是高英民依旧没有搭理刘翠钗,只是跟说,东西已经交给晋州市文体局了,你要找你就去文体局要,自己这里没有。
刘翠钗听见这话后,也再度转身前往文体局索要,可是文体局也再次拒绝,双方就这样来回推诿。
纷纷扰扰二十年过去了,一直到2003年,已经前往两地不下数十次的刘翠钗最终选择诉讼,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让对方归还自家的古董!
于是在2003年10月26号,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便收到了来自于刘翠钗的诉讼状,状告原石家庄地区文物管理所副所长高英民以及晋州市文体局。
她在状告书中这样写道,“1983年11月11日,我拿着我的白石药具一件和黑陶钵一件,委托高英民鉴定,他给我打一收据,不知是技术原因还是其他原因,其鉴定一直未果。
我便向高英民提出要回原物,他说晋州市文体局要走了,让我去文体局索要。我又向晋州市文体局索要,该局以不是从我手里拿的为由拒不给付我。”
所以刘翠钗要求:第一被告高英民承担过错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叁仟元;第二被告晋州市文体局归还白石药具1件,黑陶钵1件;第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收到这份诉讼状后,晋州市人民法院也深感兹事体大,毕竟这两个被告,一个是已经被调任石家庄市文体局工作而且退休的高英民,另一个则直接就是同级别的晋州市文体局。
法院感觉这已经超出自己的审理范围了,而且为了避嫌,晋州市人民法院立刻向上级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报,提请将此案指定管辖异地审理为宜。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要求后,经过慎重开会讨论决定,接受晋州市初级人民法院的建议,将此案交给辛集市初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4年7月21号,辛集市人民法院就此案展开第一次审理,原告与两个被告也同时当场出庭,全程参与此次审理。
但也就是在这一次审理中,高英民却给出了一个与刘翠钗所说的,截然相反的一个事情过往!
按照刘翠钗所说,就是自家祖传的古董被高英民无理由上交,但是高英民却对此声称道,这根本就不是刘翠钗家祖传的古董,而是两件出土文物!
出土文物?听到高英民的话,在场的所有人都愣住了,要知道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私下变卖偷盗出土文物,那可是违法的!
那么高英民说的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两件古董难道真的是出土文物,而不是什么家传宝贝?
根据高英民的所说,1983年11月10日下午,刘翠钗的弟弟在本村北口土丘背面挖土时发现了一个古墓,他把墓中的器物拿到自己的家中。
第二天上午,刘翠钗携带器物中的石药碾、黑陶钵到省文物局文物处咨询,希望可以鉴定一下。
文物处工作人员王玉文当即向刘翠钗宣传了文物法律和政策,并告诉刘翠钗回头再来看结果。
下午五点左右,王玉文电话通知我到文物局鉴定两件器物,放下电话,我与本单位王守仁同志一起赶到省文物局。
王玉文将两件文物交给我并让我写一个收据,待刘翠钗来文物处时交给她,于是我依照刘翠钗留下的地址写了如下字据。
“今收到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大队刘翠钗送来的石药碾和黑陶钵两件器物。石地文管所高英民,1983年11月11日。”
次日上午,我对两件器物进行了鉴定,并将结果电话告知王玉文,从两件器物表面所粘结的泥锈判断,为近期出土文物无疑!
从石药碾雕刻纹饰风格分析,疑似唐代遗物,其确切年代待考古调查后才能确定,因为黑陶钵在秦汉之后极少发现,极其珍贵。
几日后,我前往刘翠钗家了解情况,并对文物出土之处进行了考古发掘,其间就在刘翠钗家吃午饭,人工也是雇的刘翠钗一家人。
考古发掘之后得出结论,该墓的时代为唐代中期,所出文物包括石药碾、黑陶钵,均为墓主人的随葬品。
所以经管理所开会研究决定,奖励刘翠钗人民币六百元,这点在1983年12月10日,晋州市共青团所发表的《共青团晋县委员会关于表扬刘翠钗同志的通报》中得到了验证。
通报中说:“刘翠钗同志是晋县槐树公社北张里村青年,她把发现的出土文物主动上交国家,为此共青团晋县委员会决定对刘翠钗的先进事迹在全县通报表扬。”
很快,这份编号为晋团[1983]10号的共青团晋县委员会的文件被发至到该县各基层团委、县直团总支(支部)等单位。
而且事隔不久,刘翠钗又被吸收为《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会员》,并积极参加该协会组织的活动。
由共青团河北省委主办的《河北青年》杂志在1984年第三期上以《文物出土以后》的特写,报道了刘翠钗捐献文物的生动事迹介绍。一时间,刘翠钗成为小有名气的新闻人物。
1985年,在全国文物系统享有盛名的《考古》杂志第5期,发表了由高英民执笔撰写的《河北晋县唐墓》一文,首次向社会披露了晋县唐墓的发掘情况。
1994年,晋州市地方办公室在编辑出版《晋县志》一书中对唐代的石药碾进行了图文并茂的介绍,县志中特别记载:唐代石药碾,1984年元月自北张里唐墓出土,定为国家一级文物。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很显然高英民所说的事发过程惊呆了众人,因为如果按照高英民所说的那样。
这不但不是刘翠钗家传宝贝,刘翠钗以及她的弟弟还涉嫌偷盗国家一级文物,这要是确实了,等待刘翠钗姐弟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但是此时刘翠钗却对此极力反驳,坚称高英民所说的全是虚构的,这两件古董就是自家祖传的宝贝!
面对各执一词的两方人,一时间辛集市人民法院也感到事态的复杂性以及严重性,于是在收集了双方的证词后,宣布鉴于案情的复杂性等再次第二次开庭宣判。
2005年1月26号,辛集市人民法院就此案展开第二次审理,因为此案还涉及到石家庄市文物保护研究所,因为在开庭之前,法院将其列为第三被告。
等到第二次审理开庭后,双方立刻围绕着三个核心问题展开了辩论,第一这两件文物到底是出土文物,还是家传文物。
对此高英民则坚称自己的看法,同时出具了当时所保存的档案作为证据;而刘翠钗则拿出一份,民国27年自己爷爷的一份购买白石药具的合同。
可以说围绕第一个核心问题,双方都其证据可以证明,于是事情便来到了第二步,也就是原石家庄地区文管所对这两件文物是不是说服当事人上缴并且进行了奖励?
对于这一点,高英民再次拿出当年所保留的档案证明,这就是刘翠钗(原告)自愿上交的,而且如果不是她上交这两件古董,她也不会被接纳进入晋县文物爱好者协会!
但是刘翠钗则直接回到,自己并没有收到所谓的六百元人民币的奖金,所以这不是自己自愿!
关于这一点,如果按照高英民所说的,档案的确记录了此事,那就说明当时县政府的的确确发放了这笔奖金。
但刘翠钗为什么说自己没收到呢?原来根据当时的《通报》内容,这笔奖金竟然被捐献了,“并将有关部门给予的奖金,全部献给大队团支部。”
所以说这注定要成为一件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所以很快焦点就转到第三个核心问题上面来,也就是原告刘翠钗是什么时间开始对这两件文物的归属主张权利的?
刘翠钗声称自己自从把这两件文物交给高英民鉴定后,就一直在索要,二十年来从没有断过。
一直到2003年才最终选择诉讼,2004年才开庭审理此事,所以根据这点判断,刘翠钗的诉求并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两年诉讼期。
但是高英民方代理律师则认定,既然你当时已经知道这两件古董的价值了,那为什么二十年来从来没有反应?
一直到2003年才选择诉讼?因此这必须按照当时你已知情的时间点来计算,也就是1987年,所以你已经超过诉讼期。
法院在采纳了双方提供的证词以及证据后,做出了最终判决,2005年2月2号,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决,因为刘翠钗方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期,所以主张无效,刘翠钗败诉。
面对这个结果,刘翠钗根本无法认同,于是在2005年6月28日,刘翠钗向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晋州市文体局、石家庄文物保护研究所和河北省文物局,把高英民列为第三人一并起诉。
诉讼的理由是:依法撤销被告将原告的两件文物确认为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将两件文物返还原告。
此案中刘翠钗将原先的“民事案件”变为“行政案件”,而且此案经过之前央视的《今日说法》披露后,立刻引来大量社会人士的关注,所以晋州市人民法院再次向上级汇报此事。
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协商后决定,交由正定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2006年7月26号,正定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事。
这时案件的核心就只有一个,那就是起诉是否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两年诉讼期!
开庭后刘翠钗声称自己有一个证人可以证明,自己当时并不是自愿上交,而且这也是自家祖传的古董。
但是高英民一方则坚持不承认这名证人的证词,坚称这就是出土文物,而且还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那就是昨天刚发现的古墓,今天就有两个传家宝要鉴定,这未免也太过巧合了吧?
面对争论不休的双方,正定县人民法院在采纳了双方的证词后,做出最终判决,认定刘翠钗败诉。
这个结果让刘翠钗感到更加生气,于是便立刻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
2006年12月5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撤销正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打回重审。
2007年6月15号,正定县人民法院重组了一个新的审理小组审理此案,一直到2008年6月18号,才做出最终判决。
第一要求高英民以及晋州市文体局在六十日内归还白石药具两件;第二承担此次案件原告所有的诉讼费。
但是面对这个结果,高英民等人绝不认同,因此在同年高英民便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
但是高英民再度败诉,为此在2010年,高英民等人则向河北省检察院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5月4号,检察院做出最终裁定,维持正定县一审判决,要求高英民等人在六十日内归还白石药具两件。
至此这场绵延了将近三十年的案件最终以刘翠钗获胜而结束,不过即便是这样,高英民依旧说道,自己会向上级提出要密切关注两件国宝的动向,防止有人将其变卖。